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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彦波、谷建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波,谷建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波,男,1977年3月28日,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建龙,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委托代理人杨贵忠、吴永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彦波因与被上诉人谷建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2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彦波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彦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彦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审判长  褚玉华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杨根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