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7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彦波、谷建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波,谷建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波,男,1977年3月28日,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建龙,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委托代理人杨贵忠、吴永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彦波因与被上诉人谷建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2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彦波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彦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彦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审判长 褚玉华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杨根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