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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海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909号罪犯张海涛,男,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了(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作案工具绿色卡钳一个、开山刀一把、钢管一根、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罪犯张海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海涛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18日凌晨,李建斌、张海涛窜至登封市爱民路某数码店代办店,撬门入室,盗走手机102部,价值5万9千余元。得赃款二人分肥。该犯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犯张海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9月,2016年2月、7月、2016年12月获得四次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