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591陈文礼与洪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永祥,陈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永祥,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礼,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住无锡市北塘区。上诉人洪永祥因与被上诉人陈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洪永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永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婧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