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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武汉花卉博览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海平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花卉博览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海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99号申请人:武汉花卉博览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道唐涂村委会办公楼1-1室。法定代表人:王高华。被申请人:赵海平,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申请人武汉花卉博览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海平持有的武汉花卉博览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4.5%股份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出具了金额为1200000元的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花卉博览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海平借款合同纠纷,已提供被申请人欠款的相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海平持有的武汉花卉博览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4.5%股份,保全的财产价值以12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海平所有的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花卉博览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