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炳异与广州奈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炳异,广州奈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627号原告:夏炳异,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仲,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奈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洛浦街沙溪达到206-270号广州南方沙溪五金酒店用品城市场12街3-1号。法定代表人:卢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炳异与被告广州奈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炳异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炳异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炳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