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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惠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众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耀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胡伟、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惠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众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耀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胡伟,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惠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明被执行人宜宾市众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被执行人四川宜宾耀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被执行人胡伟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85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成都市武侯惠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众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耀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胡伟、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宜宾耀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x账户存款人民币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