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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潘日金与成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日金,成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4064号原告:潘日金,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成木林,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日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木林经公告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3日,被告致电原告借款3万元急用,并口头承诺一周内归还,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还款。为此,原告提起本案之诉。被告没有答辩及举证。诉讼中,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1份)、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3、短信记录(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被告未到庭反驳,也未举证推翻,为此本院均予采信。综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转账人民币3万元予被告。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没有归还借款,原告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及短信记录予以证实,被告对此并未到庭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木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日金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共8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晓岚人民陪审员  庞锦雯人民陪审员  梁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