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泰安市旧城改造办公室、郑学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旧城改造办公室,郑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80号申请人:泰安市旧城改造办公室,住所地泰山区东岳大街***号城建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晓明,主任。被执行人:郑学琴,女,汉族,1958年8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旧城改造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郑学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3457号判决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民终16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