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9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邵昌锦与姚雨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昌锦,姚雨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民初9485号原告:邵昌锦,男,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姚雨妲,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邵昌锦诉被告姚雨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昌锦、被告姚雨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昌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即日起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按每日100元计,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上海市长宁区江苏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全部户口迁离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3月底前迁出该房屋内所有户口,若到期仍未迁出户口,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为每天人民币100元整,直至甲方迁出户口为止。目前系争房屋内仍有户口未迁出,违约行为仍在继续,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妨碍,故起诉要求被告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姚雨妲辩称,被告主观上没有违约故意,目前在系争房屋内户口为张庆,为被告前夫,被告与张庆离婚后出售系争房屋,被告已将自己户口按约迁出,并给付张庆折价款,但张庆随后不予配合。被告另认为原告提出违约金过高,应以实际损失基础综合酌情考虑。原告就其诉讼主张,提供了房地产所有权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证据,被告对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另调取了系争房屋的户籍资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购买价1,100,000元。根据合同补充条款(一)第2条约定,甲方承诺2014年3月底前迁出该房屋内所有户口,若到期甲方仍未迁出户口,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为每天人民币100元整,直至甲方迁出户口为止。目前系争房屋内仍有张庆户口未迁出,被告称系其前夫。审理中,被告称原告处留有50,000元迁户口押金;原告提出,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三第5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房屋内所有户口迁出后,乙方支付尾款人民币五万元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应当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身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被告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其没有违约故意,逾期迁离户口并非被告本人原因的辩解意见,不能作为对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合法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违约赔偿金过高的辩解意见,根据原、被告房屋买卖价格,原告实际主张的损失情况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支持原告按约定计算方法,但赔偿金额应以220,000元为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雨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昌锦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每天100元,支付至上海市长宁区江苏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所有户口迁出之日止,并以220,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73元,由被告姚雨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寅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浩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