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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翠花与肖小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花,肖小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873号原告:刘翠花,女,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富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肖小存,女,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士坤(系肖小存丈夫),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址同上(���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剑明(系肖小存表弟),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特别授权)。原告刘翠花诉被告肖小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翠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翠花以本案证据不足、需重新搜集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婷人民陪审员  龚龙学人民陪审员  田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