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蒙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472号原告:金某,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被告:蒙某,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会宁县。原告金某诉被告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金凤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凤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凤娇负担。审判长 宣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国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