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学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学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被执行人刘学朝,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学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2014)双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