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葛立秋与谷建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立秋,谷建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50号申请人葛立秋,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谷建求,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申请人葛立秋与被申请人谷建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7年6月30日12时20分许,由被申请人谷建求驾驶湘K×××××重型罐式货车在双峰县沙塘乡洪田村地段公路旁地坪倒车驶入公路时,与自双峰县永丰镇往荷叶镇方向行驶由申请人葛立秋驾驶的湘K×××××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湘K×××××轻型普通货车上乘客曾冬娥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葛立秋为防止被申请人谷建求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谷建求驾驶湘K×××××重型罐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葛立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谷建求驾驶湘K×××××重型罐式货车一辆,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三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秋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