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祝逸凡与祝洪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逸凡,祝洪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677号申请执行人祝逸凡,女,2007年10月16日生,满族,学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理人XX(系祝逸凡之母),女,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东安幼儿园教师,住址同祝逸凡。被执行人祝洪嘉,男,1978年11月7日生,满族,东安公司技术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祝逸凡与祝洪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000元及执行费5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