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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改珍与被执行人郑军喜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改珍,郑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61号申请执行人:韩改珍,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郑军喜,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改珍与被执行人郑军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和韩改珍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8日韩改珍以与被执行人郑军喜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韩改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侯 涛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黑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