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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91民初770号原告:宋某,女,汉族,1987年6月1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生,住。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被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2月经同事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5月11日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25日生育男孩李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没有固定工作,不挣钱养家,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脾气差,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和我吵架、发牢骚并且每次遇到问题从来不想着怎么解决问题,只知道发脾气。我曾于2014年11月11日将被告诉至贵院,庭前经当地村委调解,被告保证以后会改自己的脾气,我撤诉后被告一直没改变。2017年6月17日晚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说要和我离婚,把我从家里赶出来了,我就离家回娘家居住,分居期间被告母亲来找过我,让我为了孩子回家,但是我觉得被告自己从来没找过我,说明他没有和好的诚意。现因双方性格差距较大,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李某2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1答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并没有原则性问题,大多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我相信双方都改一下,可以和好。我承认自己脾气不好,我保证会改,我也希望原告能够换位思考下,多理解下我。另外孩子现在太小了,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我并没有不对家庭负责,我现在在一个模具加工厂上班,大部分工资都用作家庭开支。原告上次起诉离婚后,我觉得自己已经改进很多了,庭后我会亲自到原告娘家叫她回家。以后我也会努力工作,每月往家里交钱。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1于2011年2月经同事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5月11日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25日生育男孩李某2。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临高新民初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2017年6月17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回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婚生男孩李某2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李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1系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登记结婚自愿,结婚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子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对原告提出的被告脾气差、没有固定工作等问题,在庭审中,被告李某1认错态度良好,并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表示出维护婚姻存续的良好意愿,对其良好愿望应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共同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处理好夫妻与家人的关系,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并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重归于好,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