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7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菲与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菲,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076号原告张菲,女。委托代理人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友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经理。被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负责人张剑辉,该行行长。原告张菲与被告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菲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菲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0元,剩余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同 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珂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