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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鹿山街道鑫泰包装装潢厂与嵊州市建欣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鹿山街道鑫泰包装装潢厂,嵊州市建欣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146号原告:嵊州市鹿山街道鑫泰包装装潢厂,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钱塘村(外半塘)。法定代表人:钱赛鑫。被告:嵊州市建欣电器厂,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湖头村。法定代表人:徐建。原告嵊州市鹿山街道鑫泰包装装潢厂与被告嵊州市建欣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鹿山街道鑫泰包装装潢厂自愿撤回对嵊州市建欣电器厂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鹿山街道鑫泰包装装潢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依法减半收取31元,由嵊州市鹿山街道鑫泰包装装潢厂负担。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