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7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3刑初7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23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5月9日由盐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由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芳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永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院指控:2012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某,从梅雨镇虾耙沟村往梅雨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梅雨镇虾耙沟村3组便道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华某某驾驶的“新感觉”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华某某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吕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辆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盐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次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盐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记录、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华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协议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盐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盐公交认字[2012]第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证人巫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行进中避让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有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交通事故发生后,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本案又系过失犯罪,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瀚文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