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史少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735号史少萌,女,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马村乡方中村,联系电话1372244****史雨霏,女,汉族,2010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方中村,联系电话1372244****史秀方,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马村乡方中村,联系电话1372244****任秀山,男,汉族,1943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马村乡使庄村,联系电话1372244****史少珂,女,汉族,1993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马村乡方中村,联系电话1372244****郭夕娥,女,汉族,1944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马村乡使庄村,联系电话1372244****史少波,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马村乡方中村,联系电话137224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男,1970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正东街59号,联系电话1333135****法定代表人:杨建利石家庄市济河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女,1960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联系法定代表人:石国辰史少萌等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32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少萌、史雨霏、史秀方、任秀山、史少珂、郭夕娥、史少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3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