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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井林与孙小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井林,孙小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孙井林,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孙油坊行政村孙油坊***号。被执行人孙小厂,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孙油坊行政村孙油坊**号。孙井林与孙小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孙井林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孙小厂应支付孙井林医药费等51061.66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小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小厂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小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福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凯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