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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竹茹与郭召付、郑跃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竹茹,郭召付,郑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竹茹,女,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郭召付,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郑跃强,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竹茹与被执行人郭召付、郑跃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召付、郑跃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川1527执3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郭召付与其妻刘均英共有坐落于筠连县×××镇××村××组的房屋一幢(产权证号:2014××××9,建筑面积162.87㎡)。筠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7年5月10日出具筠不动产函[2017]××号关于《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函,载明郭召付与其妻刘均英共有坐落于筠连县×××镇××村××组的房屋(产权证号:2014××××9,建筑面积162.87㎡)存在产权办理档案不全相关问题,故无法进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郭召付之妻刘均英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张竹茹争议款3205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郭召付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竹茹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