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治强与朱文庆、魏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治强,朱文庆,魏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1538号原告:冯治强,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庆,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魏广友,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冯治强、与被告朱文庆、魏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治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河、被告朱文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广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治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文庆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利息从2016年9月9日计算至2017年4月9日,2017年4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依法判令被告魏广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9日,被告朱文庆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魏广友作为担保人提供了担保,借款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现因原告需要用款,开始向被告催还借款本金,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朱文庆辩称,欠原告的钱会还给他,钱是我和担保人魏广友两个人用的,被告和担保人会一起偿还。魏广友未作答辩。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魏广友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被告魏广友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合法传唤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被告魏广友放弃了相关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2014年11月9日被告朱文庆向原告冯治强借款,被告魏广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9日,被告朱文庆向原告冯治强借款100000元,被告朱文庆为原告冯治强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魏广友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4年11月9日原告冯治强给付被告朱文庆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朱文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因借条上未显示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证据不足,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该笔借款,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起诉之前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具体日期,故本院确定被告应承担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0日后的逾期利息。借条中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尚在保证期限内,且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故被告魏广友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请于法有据,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文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冯治强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10日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二、被告魏广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魏广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文庆追偿;三、驳回原告冯治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朱文庆、魏广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陶清湜人民陪审员 郁正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奕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