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连和、彭胜财等与刘世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连和,彭胜财,刘世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072号原告:韩连和,男,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胜财,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世菊,女,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韩连和诉被告彭胜财、刘世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彭胜财、刘世菊。本院认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连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承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劳 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