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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瑞尧、宋春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尧,宋春莲,缪金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瑞尧,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宋春莲,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缪金鸽,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于2017年5月3作出的(2017)浙0326执11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春莲、缪金鸽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底前路8房屋〔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15)字第11610号〕,查封了被执行人缪金鸽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4045675,车辆识别号LVHRE2853A5019305)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春莲、缪金鸽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底前路8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缪金鸽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