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嘉山县马岗供销经理部、黄为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嘉山县马岗供销经理部,黄为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嘉山县马岗供销经理部。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经理。被执行人黄为家,男,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务农,住信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省嘉山县马岗供销经理部与被执行人黄为家其他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87)赣经民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