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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金妍、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金妍,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范金妍,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仁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金妍与被执行人天津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迟雪涛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