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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528号申请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繁华,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本院在执行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孔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43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