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6547号原告:王某1,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某2,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宿舍。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王子祺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王子祺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王子祺年满18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年底相识,于2011年年初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双方于2012年6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5日生育一子,名王子祺。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15年上半年,因被告在外玩游戏,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8月,原告前去探望孩子,被告不同意,故原告于同年9月初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在外租房至今。分居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某2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夫妻感情较好。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儿子、分居的情况属实。2015年,被告确实偶尔玩游戏,但当时也在想办法赚钱养家。双方虽有过矛盾,但考虑到孩子,希望原告能既往不咎,回归家庭,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年底相识,于2011年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年6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5日生育一子,名王子祺。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初关系较好。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原、被告产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9月初分居至今。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采取有效的方式处理婚姻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综上所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1要求与被告王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