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炳瑞与红山区桥北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瑞,红山区桥北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831号原告:吴炳瑞,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红山区桥北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不详。负责人不详。原告吴炳瑞与被告红山区桥北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立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炳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安置补助费286276.8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桥北棚户区改造,原、被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告许诺为原告批一处经济适用房。原告至今未能入住,无奈在外租房。为此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红山区桥北组团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经改制重组,已更名为红山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经本院示明,原告吴炳瑞拒绝向红山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主张民事权利,应驳回原告吴炳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炳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吴炳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