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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182号原告:张某被告: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泰安市某区某镇的房产及土地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泰安市某区某镇工业园,所有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泰安市某区某镇某村,所有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泰安市某区某镇工业园,面积为19906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泰土国用(2011)第xxx**号的土地一宗,;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泰安市某区某镇某村,面积为65968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泰土国用(2007)第xxx**号的土地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传元人民陪审员  刘灿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研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