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佳琦与管佳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琦,管佳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969号原告:徐佳琦,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佳俊,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徐佳琦与被告管佳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佳琦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佳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徐佳琦负担。审 判 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苏张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