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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佳琦与管佳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琦,管佳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969号原告:徐佳琦,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佳俊,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徐佳琦与被告管佳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佳琦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佳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徐佳琦负担。审 判 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苏张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