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强、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大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桃城区育才街与和平路交叉口南行50米西侧前里马回迁2号门店。法定代表人:朱叶辉。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8727元,剩余款项5794元,朱叶辉承诺在2017年9月1日之前付清。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朱叶辉的还款计划,并同意在此期间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冀11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永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