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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浩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544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娥,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浩军,男,39岁。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予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