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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与张效树、王秀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张效树,王秀苹,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3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负责人:王长勤,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继旭,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效树,男,汉族,1955年8月10日出生,住东阿县。被告:王秀苹,女,1955年2月2日出生,东阿县。被告: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于俊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与被告张效树、王秀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