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执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序芳、赣州荣创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序芳,赣州荣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序芳,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曾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赣州荣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通大道以北、凤凰路以南、华坚北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郭祠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赣州荣创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赣州荣创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利息暂计到2017年7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