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子梦、杨来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子梦,杨来惠,蓝文东,中山市确盈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梦,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来惠,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审被告:蓝文东,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被告:中山市确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区银菊花园小榄商贸城E110房商铺。法定代表人:蓝文东。上诉人张子梦因与被上诉人杨来惠以及原审被告蓝文东、中山市确盈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4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子梦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张子梦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子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巧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