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执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苏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苏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负责人:丁学聪,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建华,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玉港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苏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执行款1423.3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建华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2×××89)中存款人民币计1498.33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娄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