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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门某华诉黄官镇初级中学、黄某、石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华,南郑县黄官镇初级中学,黄某,石某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540号原告:门某华,男,生于1961年11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新集镇北环路**号。被告:南郑县黄官镇初级中学。住所地:南郑县黄官镇黄官街。法定代表人:余鹏,该校校长。第三人:黄某,男,生于1982年9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黄官镇定金村***号。第三人:石某,女,生于1987年4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黄官镇定金村*组***号。原告门某华与被告濂水镇初级中学、第三人黄某、石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门某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某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某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门某华负担。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