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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常燕、白红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燕,白红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燕,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巍,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红果,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梅,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燕因与被上诉人白红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巍,被上诉人白红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玉学审判员  高建平审判员  徐正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