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常燕、白红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燕,白红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燕,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巍,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红果,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梅,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燕因与被上诉人白红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巍,被上诉人白红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玉学审判员 高建平审判员 徐正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