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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庆华、庄镇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庆华,庄镇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熊庆华,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庄镇铭,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0282民初503号熊庆华与庄镇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熊庆华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尚需承担诉讼费元62.5、执行费95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