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保成与张勇军、张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成,张勇军,张爱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992号原告:张保成,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改娣(张保成妻子),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张勇军,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张爱民,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张保成与被告张勇军、张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保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保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保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索致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