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77余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47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健,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暂住于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人余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接云,江苏衡鼎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健及辩护人接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健于2017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善济路由南向北行驶,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余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健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余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1、宋某、赵某、王某2的证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发破案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余健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述情节为由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