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任新庆、岳凤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新庆,岳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财保37号申请人:任新庆,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申请人:岳凤杰,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辉县。现住辉县。申请人任新庆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辉县市×××××房产(保全价值5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新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辉县市×××××房产予��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任新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志广审判员  夏继豹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