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发文与浙XX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发文,浙XX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550号原告:叶发文,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焕崇、陈晶晶,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浙XX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561993938,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4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凡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8815204Y,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浙江方正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C座)。法定代表人:刘文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发文与被告浙XX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叶发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计721元,由叶发文负担。审判员 周小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