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乖利、常玉莲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曹家庄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乖利,常玉莲,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第一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6078号原告:王乖利。原告:常玉莲。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黄河,系该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第一小组(以下简称曹家庄村一组)。负责人:纪小忠,系该小组组长。原告王乖利、常玉莲诉被告曹家庄村委会、曹家庄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乖利及委托代理人文军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家庄村委会、曹家庄一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均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又系双女户。2016年6月,二被告经群众代表会议研究制定了分配方案,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72000元,该分配方案规定给双女户奖励本组村民应分征地款份额的15%,同时要求双女户中两个女儿均未成年时才能参与分配,二被告因此未给其分配。但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二原告应该享有50%的分配奖励份额。现要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给付二原告双女户集体经济收益奖励款36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二被告未到庭,均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乖利、常玉莲系夫妻关系,且为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于1982年10月14日生一女王燕,后因婚嫁将户口迁出被告村组;1987年3月30日生于二女王艳宁。2015年12月原告所在村组土地被沣东新城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项目部征用,被告村组经群众代表会议研究制定了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规定给双女户奖励本村组村民应分征地补偿款之15%。2016年2月,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72000元,对双女户每户增分一人份额的15%。二被告以二原告两个女儿均已成年为由,并未给其分配双女户应享受的奖励款,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17年4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二原告双女户奖励款项36000元。庭审中,二原告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2016)陕0116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等证据,以证明二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且为双女户及分配征地补偿款之数额。被告曹家庄村委会、曹家庄一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乖利、常玉莲均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且为双女户。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时理应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这一项规定作为对双女户家庭的奖励,二原告理应分得征地补偿款一人份额的50%,而被告村组以其两个女儿均成年为由未给其分配该奖励款,违反了相关规定,现原告要求依据该条例规定给其分配一人份额的50%计36000元征地款的诉请,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曹家庄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和管理的义务,对被告曹家庄一组之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对被告曹家庄一组所承担之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第一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乖利、常玉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360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家庄村第一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