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890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耀星辰办公用品商行、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耀星辰办公用品商行,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华夏五金机电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友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89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2115号。法定代表人:邓云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飞,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璐,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耀星辰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4D808。经营者:张友明,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0-10、10-11号。法定代表人:XXX。被执行人:苏州华夏五金机电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友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友来(曾用名张友雷),男,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耀星辰办公用品商行、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华夏五金机电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多套不动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支付100万元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在诉讼期间的查封,因和解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2650575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解除保全通知书、解除查封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支付100万元,因余款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