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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欧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悦软件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欧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铭悦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11698号原告:南京欧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吴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辰源、辛晓斌,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铭悦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214室。法定代表人:闻铭,总经理。原告南京欧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润特公司)诉被告上海铭悦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悦软件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润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辰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铭悦软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润特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签署《软件开发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代理的品牌提供开发服务,包括中国区官方网站建设、微信公众服务号建设的开发服务,系统开发应于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合同总价为24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99200元合同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完成系统开发服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软件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书》;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人民币99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铭悦软件公司未能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署《软件开发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代理的品牌萌缔爱提供开发服务,包括中国区官方网站建设、微信公众服务号建设、后台C**系统管理等开发服务,系统开发应于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合同总价为248000元。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99200元,被告至今未能提供系统开发服务。2016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99200元开发费发票。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软件开发合同书、汇款凭证、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书》,合法有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软件开发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99200元开发费,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合同开发义务,故原告有权解除《软件开发合同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开发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京欧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悦软件有限公司签订的萌缔爱品牌《软件开发合同书》。二、被告上海铭悦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京欧润特商贸有限公司开发费9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80元,由被告上海铭悦软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之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刘文亮人民陪审员  吕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吴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