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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