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86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桂清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865号之六移送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田桂清,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田桂清并处罚金一案中,移送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经过对被执行人田桂清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田桂清名下银行存款344.08元,无房屋产权及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本院已对田桂清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了3000元的额度冻结并对其存款344元进行了扣划,支付了罚金344元。本案执行标的额3000元,尚欠2656元未能实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田桂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 洪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